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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期:抵制校园霸凌,守护美好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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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2017年2月28日下午3点,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一名叫朱某的女生想找人发泄一下,于是就叫上自己的四名“手下”去女生宿舍随便找了两个女生拉拽上了宿舍天台。这两名女生觉得莫名其妙,但也不敢反抗。到了天台后,五个女生把这两名女生团团围住,对她们拳打脚踢、扇耳光、扯头发,一边打一边辱骂。一名女生奋起反抗,激起了五名霸凌者的怒火,她们把这名女生的衣服全部脱光,对其进行殴打、羞辱,同时还打开手机对这一欺凌过程进行了拍摄。整个霸凌过程持续了整整一个小时,事后,五名霸凌者还将霸凌视频发到了自己的群里进行了小范围传播。被打的两名女生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创伤,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其中一名受害女生的母亲向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报了案。经鉴定,两名受害女学生均构成轻微伤,一名受害女生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法庭于2017年11月2日对此案做出了公开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三十条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梁文轩)

【案例点评】

校园欺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施暴者也不会有好的结果,他们可能会形成暴力倾向、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等不良品质,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校园欺凌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对校园霸凌的认识和警惕,培养自尊、自信、自爱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沟通、协作和解决冲突的能力。其次,如果遭遇了校园霸凌,不要“以暴制暴”,应及时寻求老师、家长、警察的帮助,用更加恰当且有效的方式处理问题,千万不可做傻事。最后,保存好证据,让施暴者付出代价。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校园,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快乐的学习和生活。(点评老师:周 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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