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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期:以案说法之校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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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校园矛盾 勿因冲动葬送人生

 

【案情综述】

案例一:

一日夜间,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十四岁的舒某和同室的陈某在熄灯后不顾纪律,仍大声交谈,引发隔壁寝室的同学王某等人的不满,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来陈某与王某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出发前,陈某打算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因出门要换鞋,于是随手把刀递给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与陈某同室的舒某带着那把刀随后也跟到了操场上。舒某看到陈某与王某二人正在对打,陈某被打得一直后退,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王某的回肠,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案例二:

张某某与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某。

次日9时许,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某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点评】

校园承载着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学生获得知识和行为养成的重要场所。近年来,校园犯罪事件屡见不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事例频发,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第一,部分学校教育和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学校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授课过程往往流于形式,授课内容脱离实际,导致部分学生思想觉悟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第二,家庭因素影响重大。家庭教育是人的成长的根部和根本,也是预防校园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问题日渐增多,如家庭结构不完整、父母行为不良、家庭气氛不和睦等。如果长时间在压抑的家庭环境中生活,学生就会形成不良性格和逆反心理,容易滋生犯罪。第三,自身因素影响。学生还没有迈入社会,分辨是非能力不强,情绪不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岁月因青春慨然以赴而更加静好,世间因少年挺身向前而更加瑰丽,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希望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从以下几点严格要求自己:一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法是良师,律为益友,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个对社会有价值、对他人有益的人。二是树立正确的认知,正确对待挫折。培养强大的内心,正确对待同学之间的各项差异,面对问题时沉着冷静,积极疏导自身情绪,主动与老师、家长沟通,寻求帮助。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实践。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日常行为,利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王小琴

【判决结果】

案例一:

舒某因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第5号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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