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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期:依法守护肖像权 为“脸面”筑起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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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1.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突然,缪某的女儿从缪某身边窜出跑到车道上。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心有余悸之外还带着怒气,于是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发在了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缪某针锋相对,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其他成员的议论。董某不堪忍受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一纸诉状将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审理认为,缪某的照片虽然是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照片上传后,引发了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因此,法院认为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2.邬某、郁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两人婚纱照,某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APP、旅游平台上发布其旅游产品的销售信息时,使用了邬某、郁某的婚纱照图片作为配图。邬某、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牛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律师费、公证费。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性活动中,未经同意使用邬某、郁某的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部分支持了邬某、郁某的诉讼请求。

3.小李趁着老丁醉酒之际,未经老丁同意,拍摄老丁的醉酒视频,之后利用表情生成器将恶搞老丁的表情包上传至网络,并不断传播使用,此事对老丁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老丁要求小李撤回发布的表情包,并且不能再继续使用。小李却认为老丁开不起玩笑。老丁只能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未经老丁同意就将其照片制成搞怪“表情包”并大肆传播的行为,侵犯了老丁的肖像权,老丁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等。‍

4.“葛优躺”曾是2016年的网络热词。知名演员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网友命名为“葛优躺”。许多新媒体账号都曾以此蹭热点营销,相关表情包随处可见。但是,“葛优躺”表情包用着一时爽,但是却有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南方周末》以“葛优躺”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7年起,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判决文书共600份,涉及544起案件,案由均是葛优起诉企业使用“葛优躺”照片侵犯其肖像权。544起案件中,葛优胜诉率达99.6%,仅有两起案件一审因取证程序瑕疵未判定企业侵权,另有一份判决仅判企业道歉无需赔偿。542家企业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成本等共计759.4392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程东蕾)

案例点评

前述三个案例都涉及到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正如案例中呈现的那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肖像权侵权形态越来越多样化——基于商业宣传或个人目的随意拍照传播、制作恶搞表情包、真人表情包等等。但是,自由开放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法外之地,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都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专章对肖像权的保护做了专门细致的规定,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应对时代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彰显了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重点保护,为我们的“脸面”筑起了防火墙。  

大学生作为新生代网民,更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同时,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我们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第一,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第二,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扩大,应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三,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那我们该如何保留证据呢?现代的通讯及媒体导致被侵权展现的方式不同,针对不同的方式应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首先,保留好即时通讯信息,以防止误删;其次,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侵权的视频或网页进行录音录像;再次,使用第三方区块链工具进行网页的取证;最后,请公证处对网站、视频、即时通讯信息等的内容进行公证。点评老师:马臻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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