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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期:网络刷单不可取谨防“馅饼”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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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2020年五一假期,大学生小李在玩手机过程中接收到一个QQ邮件,称可以做淘宝网络刷单兼职赚钱。小李觉得在家里利用手机上网赚钱确实是个好方法,便通过QQ加对方为好友并接受了刷单任务。小李通过对方发送的链接进入后选取了价值100元的商品并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几分钟后,对方通过支付宝返还小李本金100元和佣金6元。小李再次按照对方指示刷单600元,但这时对方称需刷满12单才能返还本金及佣金,小李为拿回本金与佣金,被迫选取链接中价格不等的商品虚假购买刷单。但当小李刷满12单后,对方依然没有给小李返现。小李便通过QQ联系对方,对方谎称出现卡单无法返现,需刷“激活单”才能解锁卡单并发来激活单链接,小李此时已无钱进行支付,但为拿回本金,只好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4万元支付了激活单。当日小李共向对方刷单转账十万余元,这时对方称小李的账户已被冻结,必须再做一单解冻账户,小李意识到自己被骗,便说想办法筹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小李被骗资金流向浙江杭州赵某的账户。经查,赵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通过QQ等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截至2020年6月,李某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赵某自愿向被害人小李退赔56800元。警方也对小李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她网络刷单是不诚信行为,严重时还会同商家以及组织者构成共同侵权甚至共同犯罪。赵某则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青年法学社苏欣萍

【案例点评】

大学生消费意愿强但经济能力有限,兼职往往是很多大学生的选择。网络刷单以其低成本付出,动动手指即可赚钱的特点得到很多大学生的青睐。但同学们要注意网络刷单面临的以下风险:

一是道德风险。网络刷单是旨在为商家提高成交量、信用度和好评度的虚假交易行为,明显地违背了诚信原则,影响了市场健康的竞争秩序。大学生明知故犯,为获利而参与其中,同样突破了道德底线,是一种典型的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二是被骗风险。刷单诈骗已经成为在校大学生群体最容易遭受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之一。在这些诈骗案中,同案例中小李的经历一样,刷手起初都能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得报酬,但在大量钱款进入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后,犯罪分子有可能卷款跑路。三是法律风险。在刷单黑链条上,除了商家涉嫌非法竞争,组织者涉嫌非法经营外,刷手并非可以独善其身。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条款认定刷手的法律责任,但可根据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果刷手明知涉及虚假宣传还主动参与刷单,实施了侵权行为,将被视为共同侵权,对消费者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刷手明知可能犯罪的情况下参与数量较大、金额较多的刷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以,同学们对刷单行为应当不参与、不协助,务必杜绝侥幸心理,拒绝任何形式的刷单行为,并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自觉培养高尚道德,做负责任的社会公民。虽然社会上不断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观念和行为挑战人们的良知底线,但我们要看清真善美的主流,不要被极少数假恶丑的思想和行为所蒙蔽,恪守做人原则,心系社会责任。二是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同学们要紧绷法律这根弦,不要因一时蝇头小利突破道德底线,挑战法律红线,给人生留下污点。三是正确对待兼职。同学们要靠自己的能力,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做兼职,决不能寄希望于不劳而获,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同时要摆正学习位置,不要本末倒置,忽视学业。

(点评老师马臻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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