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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期: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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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李家村的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在2001年9月1日公证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其百年后所有财产(包括四间房屋和1个祖传金镯子、1根金项链)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2011年老两口卧床不起,临终前又让小儿子请来邻居张某和刘某对其进行录像,表示愿将两间房屋和1个金镯子、1根金项链留给小儿子,其余财产由其他三个子女均分。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法条链接】

1.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60条规定: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本期供稿:国际商务学院赵金阳)

【案例点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遗嘱人临终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客观条件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情况,比如本案老李夫妇。相较于继承法中突出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民法典更加侧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表示,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因此,老李夫妇最后立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另外,根据我国原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在继承法基础上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让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自书遗嘱的优势是隐秘性较高,无需见证人,操作简单。劣势是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继承人间对遗嘱真假的争执,滋生纠纷。录像、打印等遗嘱方式,使用时要注意形式要件及注意事项。(点评老师: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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