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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期:敲诈勒索罪怎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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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李梦静)

【案例点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利益,威胁或要挟的内容种类、方法没有限制。本案中李亚东、李红采用了盗窃骨灰的方式足以对死者家属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从而达到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敲诈勒索罪不是单纯的数额犯,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本罪,一是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其标准是2000元到5000元以上。另一种是多次敲诈勒索,多次是指2年敲诈3次以上。本案中李亚东、李红以骨灰为由要挟索要1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需特别注意的是李亚东、李红刑满释放不久又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敲诈勒索罪,属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点评老师:韩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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