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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依法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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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综述】

1.2008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2008年8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2008年3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三方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汪某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申请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工作期三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以报到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准。2008年7月10日公司与汪某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4年,并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汪某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上班,于是在2008年8月中旬,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实习申请,公司扣留了他的实习档案,不予办理解除劳动的手续,并要求汪某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 李龙妹)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案例均涉及依法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问题。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相关法律问题遵从《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的功能仅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所以,工作后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因此,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综上可知,案例中的赵丽和汪某都不必交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解除劳动的手续,退还扣除的实习档案。又是一年就业季,希望同学们在联系就业或实习单位时,注重学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在就业实习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点评老师:周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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