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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尊重逝者名誉 自觉崇尚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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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某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的诗歌内容改为无痛人流广告,严重侵犯了叶挺烈士名誉权和著作权。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5月24日,原告叶正光等7人以被告西安某某公司侵犯叶挺名誉为由,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烈士英雄事迹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经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西安某某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 姜姝羽)

【案例点评】

本期案例涉及到死者名誉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对英雄烈士这一特殊群体的名誉权保护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亵渎了革命先烈叶挺同志的名誉,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英雄烈士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丰碑,叶挺同志创作的《囚歌》体现的革命大无畏精神凝聚了厚重的民族历史记忆,是激励后人砥砺奋进的重要精神动力,亵渎英雄名誉的行为无异于自毁精神长城。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崇尚英雄,敬仰先烈,自觉保护英雄先烈的名誉。同时应该明辨是非,坚决抵制对英雄先烈的不尊重甚至诋毁的言论,避免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点评老师:马臻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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