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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民事纠纷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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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案例述】

1.2019年1月,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一起饮酒意外猝死案。2017年10月,为商谈一个工程项目,58岁的李先生陪同公司领导段先生,以及阿洪、阿兰、阿新3名同事先后抵达厦门,入住合作方吴先生订的酒店。双方商谈很顺利,当晚吴先生邀请大家吃饭。席间李先生喝了白酒。当天晚上9点多,回到酒店的李先生显出醉态,大家把李先生带到房间睡觉,阿新则留下来继续喝酒。次日凌晨1点左右,住在同一房间的阿洪醒来后,发现李先生有些异常,不仅没有了打鼾声,而且面色发黑,怎么喊也没有回应。阿洪赶紧联系领导和同事,拨打120求救。但是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后猝死。根据李先生的领导、同事,还有吴先生事后在派出所留下的询问笔录,大家一致表示,饭桌上没有相互劝酒,喝酒都是自愿的,他们估计李先生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在结束时神志还算清醒,人比较兴奋,还抢着要买单。李先生的亲属认为,组织饭局的吴先生以及同行的领导、同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的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李先生的亲属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段先生、阿洪、阿兰连带承担赔偿10万余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2万余元。 

2.2018年11月陈某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后,骑着摩托车准备去上夜班,没想到途中撞到路沿石,当场死亡!陈某的家属把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47万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自己要上夜班,还去朋友家喝酒,并且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90%的责任。两被告作为同饮者,没有将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1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4万多元的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王田宇)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案例涉及民事纠纷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在两个案例中,朋友聚会饮酒,共同饮酒人中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特殊情况,其他人有义务把他送回家或交给特定关系人。但相关人员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聚会饮酒、结伴游泳、结伴旅游等共同行为中,有人出现意外,其他共同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发生责任事故,其他共同行为人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当然,受害人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出现问题应该负主要责任,司法实践中其他人一般要承担10%-30%不等的民事责任。希望同学们在特定共同行为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于禁止的行为,坚决杜绝;对于没有禁止的行为,要互相关照、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注意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如果共同行为人出现特殊情况,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认真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共同行为人受到意外伤害,也避免因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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