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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避让身边垃圾人,远离是非防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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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述】

1.2016年8月25日晚,小张和女朋友小雪与家里人饮酒吃饭后,步行返回住处。途中被告人崔某向小张和小雪的方向看了一眼,小张觉得崔某在看自己女朋友,就问“看什么看?”崔某说“我就看,怎么了?”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后双方在路边打了起来,小雪也一直焦急地在两人之间拉架。撕扯中,小张和崔某分别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匕首扎向对方,小张将崔某脸部扎伤,崔某将小张颈部扎伤。小张倒地后,崔某持刀在小张后背又扎了几刀,小雪跪下求崔某不要再伤害小张。此时崔某觉得小雪拉偏架便很生气,持刀扎向小雪,小雪也倒在血泊里。将小张和小雪扎伤后,崔某离开现场,在离现场约200米的地方报警。后警察赶到将崔某带至医院就诊。后小张死亡,小雪所受伤害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崔某也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同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崔某系自首及本案具体情节,认定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016年6月,济南一男子在网上订了外卖,买的早餐,中午才到。由于送餐超时,男子不仅打了差评,还潇洒地留言吐槽发泄不满。结果饭店老板看到之后勃然大怒,竟然带着菜刀追到他住处,在楼道里将男子头部、手臂全身多处砍伤,缝了数十针。原因就是老板看到男子评价的态度恶劣,一气之下就提刀追来。 

3. 2016年4月29日晚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楼下,发生一起恶性伤人事件!28岁的姑娘刘洁,带未婚夫去医院看望生病的外婆。在住院部楼下遇到一名醉汉,只因不小心碰了一下,醉汉就骂骂咧咧态度极其恶劣,随即这对情侣和醉汉理论起来。结果醉汉二话不说,抽出刀子,冲着女孩连捅两刀,一刀心脏、一刀脾脏。醉汉仍不罢休,追着女孩儿未婚夫一路砍杀,导致其未婚夫在逃命中腿部被砍三刀。短短几分钟,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悲剧。要不是警察及时赶到,制服了醉汉,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4.2016年2月18日,武汉市一家面馆,来了一位男子,点了4块钱的素宽粉,结账时被告知涨价1块钱,这位男子就是不给,老板便与他争吵起来,双方甚至大打出手。冲动之下,这位男子跑进厨房,拿起菜刀砍下了老板的头,扔进了垃圾桶。事后发现凶手是二级精神残疾,平常没事,一受刺激就失控。不要试图与恶人比凶狠,逞一时之快造成的后果,他们无所谓,而你受不起。 

5.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害人琳哒、张某、孙某三人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宁蒗松果儿烧烤屋”包间内吃烧烤,邻桌一群男人略带嘲笑地模仿她口音,女子便忍不住质问:“学我说话干什么,有意思吗?”理直气壮的她,立刻被对面被告人和荣松等6人实施了殴打,之后6名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琳哒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造成一定程度毁容,在心里和身体上留下一辈子抹不去的阴影。被害人张某、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荣松等6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破坏了社会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一至三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梁茜)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所陈述的案例都属于 “你瞅啥”、“我就瞅了,你怎么着”之类言语不和导致的刑事案件。社会中总会有些垃圾人。何为垃圾人?就是那种你喜欢讲理,他却喜欢玩命的人。当你遇到垃圾人,绝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维应对,赶紧离他们远远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因为他们根本不是正常人。人们常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以上案件中的当事人,如果注重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说话和气,谦虚谨慎,不称一时之强,遇到素质低的人注重避让,悲剧或许不会发生。希望同学们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扎牢道德篱笆,远离法律电网,学会宽容与礼让,不要与素质低的人作过多的纠缠,不要影响自己的赶路,否则自己可能会付出难以挽回的代价。正如一则寓言故事所说:“不是谁都配做你的对手,打败一只疯狗不光荣,但被疯狗咬到一口却很倒霉。”(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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