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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聂树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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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1994年9月,聂树斌因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当地公安机关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多次强奸、杀人,其中现场指认,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令人震惊的是指认的案件十年前已经结案,所谓的罪犯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王书金案一审判决后,他以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未被公诉和他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经历7年4次开庭后,2013年7月,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二审落下帷幕,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2017年3月,聂树斌家属获得268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杨鑫)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是由错误执法导致的一场社会悲剧。最终聂树斌改判无罪,聂家获得268万余元国家赔偿,该案也被评为2016年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十大案件之一。聂树斌案折射出近年来中国司法的进步:一是程序公正渐被重视。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程序公正理念比较淡薄。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等程序不能起到良好过滤作用,加上对社会安定秩序的追求、侦查技术的落后、大量案件堆积的压力等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理由即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再审正是基于对程序的尊重。二是人权理念不断进步。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在刑事司法领域,较为典型的即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公民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进步。三是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理念,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希望同学们积极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树立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点评老师:马臻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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