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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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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2012年6月,大学生曹菊(化名)从北京某学院毕业,开始了就业求职之路。她在求职网站上看到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教育”)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很符合要求,于是向招聘邮箱投递了求职信息,但等待十几天未见面试通知。后来曹菊通过电话询问“巨人教育”,得到一名工作人员答复:“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曹菊通过法律咨询意识到,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2年7月,曹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曹菊诉招聘单位“巨人教育”性别歧视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曹菊认为“巨人教育”发布招聘信息“仅限男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使其丧失了一次平等竞争的工作机会,严重打击了原告就业和生活信心。她在起诉状中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巨人学校赔礼道歉;第二,支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第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曹菊陈述完成后,被告方“巨人教育”董事长尹雄出人意料地宣布,放弃本次性别歧视一案的辩护权,尊重法院对本案任何形式的裁判。其实,“巨人教育”之所以决定放弃辩护权,是因为“巨人教育”从成立以来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观故意,“巨人教育”自成立以来,在全国有500个教学点,近6000名员工,其中女性员工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在本次事件中,由于人事部门工作疏忽,没有准确地对工作职责进行描述,简单地以“仅限男性”作为条件,从而引起了不必要的误解。“巨人教育”招聘行政助理增加“仅限男性”的要求,是因为当时该部门为清一色女性员工,部门内部反馈迫切需要招聘一名男性员工。 

最后被告方“巨人教育”表示愿意公开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双方达成和解,由“巨人教育”给予曹菊人民币三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尹雄董事长表示,巨人教育这次决定放弃辩护权,根本的原因是对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丁娟)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例。当前在就业招聘中,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现象十分普遍。面对该种情形,大多数人会选择沉默,而曹菊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值得大家为她加油鼓劲。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拥有自主选择人才的权利,但容易忽视性别歧视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巨人教育”招聘人才时限制性别,虽是工作需要,却也有不妥,在开庭时主动放弃辩护、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解时给予原告适当补助,用实际行动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做法值得肯定。又是一年毕业季。我们衷心希望用人单位摒弃性别歧视的用人思想,为应聘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希望同学们积极运用法律知识,依法理性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也希望就业主管部门加强公平就业、反对性别歧视的宣传教育,加强就业市场的监督检查,为构建和谐就业关系做出应有贡献。(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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