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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拒绝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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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1.2015年2月12日,记者从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2013至2014年,全市终身禁驾人员有258人。截止2015年12月,潍坊市终身禁驾人员上升致280人。被终身禁驾人员依法永久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自由,有人因此失去赖以谋生的工作。据了解,驾驶员终身禁驾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这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2.现年22岁的小曹,是四川音乐学院的学生。2016年12月19日凌晨,小曹好心帮喝了酒的朋友开车,但因不熟悉车况,不慎在行车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一名环卫工人死亡。车祸发生后,小曹驾车离开了现场。新都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最终认定,虽然环卫工人驾驶三轮车存在逆行行为,但小曹驾车过程中存在超速、闯红灯和事后逃逸。小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拯救女儿,事发后,小曹的母亲王女士凑足18万元,以额外赠与方式给了死者家属,最终赢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给予了最轻的判决,小曹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2014年3月12日,潍坊市奎文区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在路口左拐弯逆行超车时撞倒一名女学生,又将对其进行拦截的交警撞飞并继续逃窜。事发后,潍坊市交警部门和社会各界联手,全城追击肇事逃逸的无牌比亚迪轿车。经过48小时的不懈努力,于3月14日下午,办案民警在高密市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齐红冉)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所列案例均涉及交通肇事逃逸。当前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员及行人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伤亡人员,这既是人道主义之举,也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放弃抢救受伤人员,导致社会危害增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减少交通事故,杜绝交通肇事逃逸,积极构建和谐交通。(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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