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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预防交通违法,构建和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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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2013年5月4日晚,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吴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三名乘客,途径省道某路段时,越线违规行驶,与对向行驶由谢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两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3名死者是在校中学生)。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为: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员吴某酒后、无证、超载、超速行驶,驾驶车辆超过中间分界线与相对方向谢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碰撞,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轮摩托车三名司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虽有违章行为,但均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茂名市某中学、电白县有关两所中学,对在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够深入扎实,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建议教育行政部门责成有关学校向其写出书面检讨,提出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措施。轻型箱式货车驾驶人谢某,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章行为记录,不存在酒后驾车行为。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

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杨英杰)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交通违章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其中三名死者是在校学生,大家应从中吸取沉痛教训。当前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常见的十大交通违章行为主要表现在:行人横穿马路、跨越隔离设施;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驾驶机动车打手机;驾驶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不按信号灯通行;超速、超载行驶;酒后驾驶;行人、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违法占用道路等。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希望广大师生认真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交通意识,避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交通做出贡献。(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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