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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朋友借钱不还,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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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黄某于2005年12月16日借给朋友代某两万元做生意,并写下欠条,但没有约定还款的日期。由于双方关系不错,黄某一直没有向代某索债。2008年1月20日,黄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于是向代某索要借款,但代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黄某还能通过诉讼要回自己的钱款吗?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计算。(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安冰)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争议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此权利将不再保护的制度。一般而然,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计算。根据该项规定,本案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8年1月20日代某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黄某起诉时并没有丧失胜诉权,他可以通过诉讼要回自己的借款。在本案中我们认识到诚信是做人的重要准则,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经济交往规范。同时同学们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非常必要,这有利于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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