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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校园网系统入侵,大学生黑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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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综述】

2012年2月,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罕见的黑客入侵高校网络擅改学生成绩案。来自辽宁、福建的两名大学生黑客闵涛和叶厚本入侵沈阳某高校的教学管理系统,将16名大学生的成绩从不及格改为及格,因此获利13.8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3月初开学起,沈阳某大学的一名在校学生闵涛在网上贴吧发布了能办自己所在高校“挂科”的帖子并留下联系电话。很快有学生通过网上所留电话联系到闵涛。2011年3月至8月,闵涛共收到15名学生的“改分费”共13.8万元。随后,闵涛通过QQ认识的福建省泉州市一所大学的学生叶厚本,根据闵涛所提供的信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先后多次非法侵入沈阳某大学教学管理系统,对该校16名学生(包括闵涛)的20门学科考试补考成绩进行修改,将不及格分数改为及格分数。叶厚本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3万元。 

法院认为,闵涛、叶厚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又系初犯,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判处闵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叶厚本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两人非法所得。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2014级会计电算化6班孙传凯)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罕见的大学生黑客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大学生是一个紧随时代潮流的群体,各种各样的新技术、新成果在大学生群体中普及最快。网络是大学生学习交流的必备品,大学生对网络知识比较了解,导致这一群体容易接触到网络犯罪的方法。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在为大家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容易被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希望同学们依法使用网络资源,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学法、用法、守法,牢守法治底线,积极预防网络犯罪。(点评老师:徐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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