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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过错应当担责,处理不伤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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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文文与君君(均为化名)就读于南宁市某中学初三,两人为同班同学。2011年11月,文文在英语课上用圆规扎伤了君君的手背。事后君君去校医务室处理伤口,校医告知有可能是破伤风,要到校外医院去看,然后让君君离开了学校,但文文、君君均没有将此事告诉家长、老师。事发两天后,君君身体出现异常,进入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肢皮肤蜂窝炎、脓毒症、上消化道出血、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征,病情比较严重。后君君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文文父母垫支了医疗费1.5万元,学校师生捐款4万多元。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君君医疗费6万余元,文文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13万余元。判决后,文文父母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文文、君君都有过错,文文父母同意赔偿君君医疗费10万元,钱款分三期支付。调解书下达后,两家人冰释前嫌,文文和君君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高名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同学之间因打闹导致的民事侵权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要归责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当事同学之间因嬉戏打闹导致受伤,情节不算恶劣,但导致的后果却比较严重。案发后两个孩子的友情会受到影响,学习、生活、心理也会发生变化。如果用判决方式简单结案,君君的债权会因文文家的抵触可能难以实现,也会使文文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  

该案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调解处理纠纷,体现了较高的办案水平。文文扎伤君君,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课堂上实施侵害行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阻止异常情况,并未组织积极治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君君在受伤后,未能及时通知家长,延误治疗同样存在过错。通过调节让侵害方、受害方及学校根据过错程度都承担一定责任,民事赔偿得到妥善处理,同学之间还能继续和睦相处。希望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遵守校规校纪,避免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即便出现人身伤害应及时告知老师、家长。辅导员班主任应学会运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等基本民法原理处理学生纠纷,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水平。(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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