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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秦火火”事件: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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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用微博直播。网民“秦火火”,真名系秦志晖,曾是尔玛公司员工。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据秦志晖供认,尔玛公司自2010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网络推手、网络营销等业务,为了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秦志晖及尔玛公司员工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他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达到公司谋利目的。秦志晖等对编造“7.23”动车事故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虚构雷锋生活奢侈细节、诽谤罗援将军当过逃兵、捏造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查明,秦志晖等曾公开宣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将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他们公开表示:“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据办案民警介绍,秦志晖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并以删除贴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其行为已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青年法学社2014动漫二班纪岩峰供稿)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典型案例。网络是虚拟的,也是现实的,同样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曾经的“网络红人”、“著名推手”——“秦火火”终因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该案中信息不透明为“秦火火”挑拨离间创造了机会,舆论监督不完善为“秦火火”造谣中伤大开方便之门。有许多网民天真地认为网络空间谁也看不到谁,自己做了什么谁也不会知道是自己做的。其实,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要警惕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希望同学们遵守网络公德,遵守法律规定,文明上网、健康上网,享受网络带给我们的便捷和精彩;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网络存在巨大的黑洞,避免在网络上上当受骗,坚决杜绝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共同营造绿色的网络空间。(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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