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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广场舞侵权纠纷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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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焦点访谈》报道:每天清晨或者傍晚,在街头或者小区内就会有不少大爷大妈们跳起“广场舞”。按说跳跳舞健身也挺好,可在湖北武汉京汉大道中心嘉园小区却发生了一起因为跳广场舞导致的“泼粪”事件,搞得跳舞的一群人满头都是。这引起人们对广场舞的一些争议。由于噪音大,附近住户曾提出让跳舞的人们换个地方,可这块空地是小区唯一的公共活动场所,建议并未采纳。跳舞的居民说声音不是很大,但记者到附近一住户家中进行测试,结果显示住户家中平均噪音达到76分贝左右,已经超过国家标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城市1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于以居住为主的区域,昼间标准55分贝以下,夜间标准45分贝以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邓园园)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侵权案件,跳舞者、泼粪者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民事侵权。跳舞者的噪音污染影响了居民的休息权,居民的泼粪行为侮辱了跳舞者的人格尊严。案例既反映了居民社会公德意识的高低,也反映了居民法律素养水平的高低。任何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更不能出现违法犯罪现象。双方可以通过缩时间、限地点、降音量等措施协商解决。在学校教室、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有个别同学只考虑自己痛快方便,不考虑他人感受。比如现在有午休了,有同学午休期间在宿舍洗衣、喧哗,扰乱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做到“克己”,又考虑“为他人”,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点评老师:邢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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